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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甲、王某某等非法占用农用地)_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旺检公刑诉〔2019〕35号

被告单位旺苍县**石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508210********,单位地址旺苍县**乡黎家坝新镇。诉讼代表人李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1390816****。

被告人安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41973********,汉族,专科文化,旺苍县**石业有限责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路**巷**号**栋**单元**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9月11日被旺苍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2018年9月25日被旺苍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单位凉山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513400MA********,单位地址西昌市**岩**号**幢**层**号。诉讼代表人刘某某,男性,1945年**月**日出生,被告单位执行董事,联系方式1388234****。

被告人田某甲,曾用名田某乙,女性,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4031967********,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捕前住攀枝花********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8月1日被旺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旺苍县公安局依法执行,现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38011970********,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现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街**巷**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旺苍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旺苍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旺苍县**石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安某某、田某甲、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0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旺苍县**石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8月3日办理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川林地审字[2010]D195号),批准使用林地范围地点为旺苍县大河乡**村3组,批准使用集体林地面积5.0200公顷,用于大理石矿开采建设用地。2015年5月15日,旺苍县**石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由李某某变更为安某某,持有100%股权。

2016年9月4日,被告人安某某以旺苍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与被告人田某甲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凉山**矿业有限责任签订了合作协议,达成了对旺苍县大河乡**村和**村大理石(汉白玉)矿共同开发、加工、销售的协议。双方协议约定由玖鑫公司法人代表田某甲向**公司注入资金五千万元(5000万元)人民币,**公司占整个矿山51%的股份、玖鑫公司占整个矿山49%。并约定由旺苍县**石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完善矿山有关手续,将矿山全部合法的、有效的文件与资料交给凉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和保存。

2016年11月28日,被告人安某某以**公司名义向被告人田某甲出具书面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田某甲代表旺苍县**石业有限公司的有关全部对外谈判、签署与公司有关的合同和协议,并对公司有完全的经营管理权,并由旺苍县**有限责任公司负全部法律责任。

2017年4月20日,被告人田某甲引进被告人王某某,并于次日以**公司名义与其签订了矿山合作开采合同,约定由**实公司负责矿山矿权、林业等一切证件、手续、并确保相关证件的正式有效性。被告人王某某负责对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拐点坐标确定的范围(**子至**山)进行合作开采,负责矿山公路修筑,提供开采机械设备、矿山剥离、平台搭建及荒料开采施工等费用,采矿销售所得利润先支付前期投入成本,盈利利润按照51%和49%的比例进行分成。2017年4月22日,凉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向王某某发出了第一次开工通知。

2017年4月24日,被告人田某甲作出书面声明,称“从即日起,公司的一切经营管理由安某某、陈某某、罗某某、田某甲共同商定,授权委托书随即失效”,被告人安某某在《声明》文本上亲笔签字予以了确认,但并未解除与被告人王某某之间的合作开采合同。

2017年5月21日,被告人安某某与被告人田某甲再次签订了合作协议,双方商定由田某甲负责在二个月内向**公司注入资金6400万元,**公司将矿山全部合法的、有效的文件与资料移交给田某甲负责管理和保存。

2017年5月26日举行了矿山开采开工仪式,**公司分别于10月26日、11月16日向王某某再次发出2次开工通知。

2017年6月2日,**公司向旺苍县国土局申请扩大矿权范围,主要为被告人王某某越界开采点为中心的长方形地段,但未获得旺苍县国土局批准同意。

2017年8月23日,因被告人田某甲未按协议约定向**公司给付相应资金,被告人安某某向被告人田某甲出具了协议终止通知书。

2018年7月20日,旺苍县森林公安局聘请旺苍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对**公司使用林地现状出具了调查报告:证实2017年5月26日至2018年4月份期间,**公司在旺苍县大河乡**村**山、**坪、垭口上范围内非法占用林地面积共计3.8672公顷,合计58.008亩(其中:厂房、职工宿舍、水池、蓄水池、堆料场占林地1.0763公顷,计16.1445亩;采矿平台站林用地0.3725公顷,计5.5875亩;弃渣排放区占林地2.4184公顷,计36.276亩)。采伐并毁坏林木蓄积53.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旺苍县**石业有限责任公司、凉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三百四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作为旺苍县**石业有限责任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田某甲作为凉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王某某在被告单位授权安排下实施了具体犯罪行为,是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三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双宝

                  2019年4月18日

附:

1. 被告单位旺苍县**石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联系方式1390816****;被告单位凉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代表人刘毅,联系方式1388234****。

被告人安某某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路**巷**号**栋**单元**号,联系方式1808192****;被告人王某某现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街**巷**号,联系电话1388025****;被告人田某甲现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

2.案卷卷宗十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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