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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甲、王某甲等人妨害公务等案)_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犯罪嫌疑人王志勇、田文超伙同他人在宁武县薛家洼乡乡政府工作人员、打黑队工作人员及辖区派出所民警执行公务时公然驾车拦堵,并乘车将乡政府的白色特拉卡车猛烈撞击,后手持镰刀、砍刀、棍棒等工具将乡政府的车辆围住,一顿砍砸,导致乡政府的车辆玻璃破损,车身严重损坏,同时还对乡政府的工作人员进行人身威胁,给执法人员造成极大的心理恐慌。王志勇、田文超等人的行为涉嫌妨害公务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刑诉〔2019〕124号

被告人田某甲,绰号田某乙,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8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住**乡**村。2012年10月12日因吸毒被朔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0月21日因打架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宁武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日被宁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王某乙,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2196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2012年10月26日因吸毒被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12月3日因吸毒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妨害公务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宁武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25日被宁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丙,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2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住朔州市朔城区**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宁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25日被宁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宁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王某甲田某丙涉嫌妨害公务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两案案情互有牵连,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并案审查。期间,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2019年9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7日晚10时许,宁武县薛家洼乡政府接到举报称有人在其辖区内的项家山村附近私挖乱采煤炭资源,乡人大主席王某丙带领乡打黑队工作人员和乡派出所民警一同前往调查处置。到达现场后,乡政府和派出所执法工作人员发现私挖乱采的人员和机械已经撤离现场,便沿机械痕迹追踪,在距离现场不远处找到了一辆挖掘机、一辆装载机、两辆自卸车和一辆白色猎豹越野车。乡政府工作人员立即控制挖掘机司机,正要对挖机电路板进行查扣时,被告人田某甲和被告人王某甲驾驶灰色讴歌车(车牌号为晋E****8)来到现场,田某甲下车与乡政府工作人员交涉,并不让工作人员拆扣他们的挖机电路板,其要求遭到乡政府工作人员拒绝后,田某甲让被告人田某丙开着自家的白色猎豹越野车将乡政府的车辆堵住,田某丙驾车对乡政府车辆进行连续碰撞,致使乡政府的华泰特拉卡越野车车头损坏。后被告人王某甲让猎豹车和讴歌车上三、四名年轻男子下车,他们持木棒、镰刀将乡政府的车辆围住进行砍砸,致使乡政府的两辆华泰特拉卡越野车车玻璃破损,车身严重损坏。在砍砸过程中,其中一名男子用镰刀指着派出所的民警进行威胁,同时对乡政府的其他工作人员进行人身威胁,给执法人员造成极大的心理恐慌,乡政府工作人员高三怀在躲避过程中掉落土坑导致肋骨骨折。打砸完毕后,田某甲王某甲田某丙带领人员和机械迅速撤离现场。

宁武县价格认证中心宁武县薛家洼乡政府两辆巡查的华泰特拉卡越野车损失鉴定为人民币壹万贰仟壹佰捌拾玖元整(¥1218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王某甲田某丙伙同他人在宁武县薛家洼乡乡政府工作人员、打黑队工作人员及辖区派出所民警执行公务时公然驾车拦堵,并乘车将乡政府的白色特拉卡越野车猛烈撞击,后持镰刀、棍棒等工具将乡政府的车辆围住一顿砍砸,导致乡政府的车辆玻璃破损,车身严重损坏,同时对乡政府的工作人员进行人身威胁,给执法人员造成极大的心理恐慌,并使一名工作人员肋骨骨折。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且一人犯数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岚

2019年10月14日

附:1.被告人田某甲王某甲田某丙现均羁押于繁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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