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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甲、王某甲等6人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案)_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刑刑诉〔2019〕89号

被告人田某甲,绰号:“某某甲”、“某某乙”,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041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住沁水县**镇**村**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19年1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沁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经我院批准被沁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某某丙”,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05211985********, 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沁水县**镇, 住沁水县**镇**村**组**号。因殴打他人,2010年1月28日被沁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沁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经我院批准被沁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绰号“某某丁”,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05219720724481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沁水县**镇,住沁水县**镇**村**组**号。因赌博,2011年10月11日被沁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2019年3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沁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我院批准被沁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521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沁水县**镇,住沁水县**镇**村**组**号。无前科。2019年3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沁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我院批准被沁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贾某甲,绰号“江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521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沁水县**镇,住沁水县**镇**村**小区**号。无前科。2019年3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沁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我院批准被沁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甲,绰号“某某戊”,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5211988******** ,汉族,小学文化,山西**高速公路责任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沁水县**镇,住沁水县**镇**村**组**号**。无前科。2019年4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沁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沁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王某乙、李某某、郭某甲、贾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6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将该案退回沁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沁水县公安局于2019年6月27日补侦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以来,田某甲依仗与王某丙(2007年10月死亡)、王某乙(另案处理)的亲属关系,勾结社会闲散人员王某甲、郭某甲、原某某、邢某某等人多次在沁水县端氏镇端氏村当街随意殴打他人、在赌场上强行索要钱财,并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

2016年2月至3月,王某乙、李某某夫妇与贾某甲在端氏村王某乙家开设赌场期间,王某甲、郭某甲在赌场上向部分参赌人员放贷以供参赌人员继续赌博,郭某甲受王某甲指使向部分欠款人员索要借款。后王某甲因索要借款事宜与刘某甲发生矛盾,并持砍刀将刘某甲砍伤。逐步形成了以田某甲、王某甲为首,郭某甲为积极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一)抢劫罪

2006年冬季的一天晚上,田某甲得知沁水县端氏镇端氏村郭某乙家有开设的赌场,便伙同王某乙、庞某某等人持砍刀闯入郭某乙家,采取恐吓、搜身等手段将参赌人员身上的现金抢走,因参赌人员李某甲、李某乙、田某乙等人反抗,便拳脚相加,将上述人员殴打后抢走其身上现金。田某甲等人共抢劫郭某乙、李某乙、田某乙、王某丙、李某甲、徐某某等参赌人员现金65000元。

(二)寻衅滋事罪

1、2005年至2006年冬季的一天,田某甲、王某甲、原某某去到端氏村陈某某家,在场的牛某甲知道田某甲为人霸道,不想同田某甲一起赌博,田某甲便将牛某甲放在桌上的1800现金强行拿走,并伙同原某某对牛某甲实施殴打。事后,牛某甲同其哥哥牛某乙找到王某并丙,想让王某丙出面要回田某甲抢走的1800元钱,并让田某甲出点医药费,但王某丙并未给牛某甲要回医药费和1800元钱,牛某甲、牛某乙迫于王某丙的势力,此事不了了之。

2、2009年9月4日晚20时许,田某甲因张某甲酒后在电话里辱骂自己,田某甲为彰显自己的厉害,便纠集王某甲、刘某乙等人开车去到沁水县端氏镇端氏旧法庭附近找到张某甲,田某甲、刘某乙将张某甲从4米多高的坝上推到坝底,致使张某甲肩部、头部等身体部位受伤,后田某甲赔偿张某甲4万元钱。

经鉴定,张某甲的肩部损伤为轻伤二级。

3、2010年1月1日晚21时许,王某甲、常某甲、冯某某在端氏村双宫红紫金歌厅因豆某某与其朋友贾某乙发生争执,便对豆元某某实施殴打。王某甲、常某甲、冯某某分别被沁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

4、2012年2月8日晚19时许,裴某某等人在沁水县端氏镇端氏村王某甲经营的**店吃饭,期间裴某某因嫌上菜慢与王某甲的妻子王某丁发生口角。王某丁随即将这一情况电话告知王某甲,王某甲回到**店持菜刀将裴某某嘴角砍伤。后王某甲赔偿裴某某9000元。

5、2013年至2014年的一天晚上,田某甲、邢某某在端氏派出所斜对面的街上遇见刘某丙和其司机雷某某后,田某甲向刘某丙提出要借刘的新买的越野车开,遭到刘某丙的拒绝。待刘某丙和雷某某上车后,田某甲、邢某某紧跟着上车,田某甲再次向刘提出借车开,又遭到刘的拒绝。此时田某甲命令雷某某下车,要强行驾驶该车,雷未听从,田某甲和刑某某便对雷某某实施殴打,雷某某下车逃脱。刘某丙叫田某甲、刑某某下车后,田某甲拽住刘某丙的衣领将其推到一个墙角处,对其进行辱骂,同时邢某某掏出匕首抵住刘某丙的脖子对其进行恐吓,两人不让刘某丙离开,直到刘某丙的亲戚张某乙到场向田某甲说和后田某甲和邢某某才离去。

6、2015年3月4日至3月5日的一天下午,田某甲在沁水县端氏镇端氏村的街上驾驶摩托车碰到前面张某驾驶的轿车尾部,二人发生口角.后田某甲尾随张某的轿车行至端氏旧公社家属楼大门口,待其纠集的王某甲、郭某甲、原某某等人去到现场后,田某甲、王某甲等人先是在大门口外对张某实施殴打,一直打到小区院内,把张某挤在一墙角处进行殴打,致张某头部等身体部位受伤。后田某甲赔偿张某3000元。

7、2016年2、3月份,王某甲在王某乙家赌场上多次放高利贷给刘某甲和闫某某,以便两人继续赌博,每次放贷收取本金10%的利息,总共放给两人6、7万元。扣除两人在赌场偿还给王某甲的高利外,最后两人还欠王某甲35000元无力偿还。王某甲安排郭某甲向两人要债未果后,便采取滋扰手段多次向刘某甲、闫某某及刘的父母要钱。待两人偿还给王某甲35000元钱后,王某甲又勒令刘某甲给其打了一张3000元的欠条,算作拖欠高利的利息。当年11月份。刘某甲父亲无奈再次替刘某甲将3000元利息给了王某甲,刘某甲认为借王某甲钱时,已将1000元利息扣除,另外再向自己要3000元利息没有道理,便酒后去到端氏村河西王某甲家门口骂王某甲,王某甲持砍刀从家出来将刘某甲的头面部、左下肢砍伤,后王某甲赔偿刘某甲6000元。

经鉴定,刘某甲的头面部损伤、左下肢损伤均为轻微伤。

8、2017年8月19日,*甲公司老板王某因*甲公司未征得苏庄村民委员会同意占用苏庄村集体的土地作为货场,时任该村党**豆某某使用一辆面包车将货场的进出口堵住。王某把豆某某叫到货场协商处理此事时,因双方意见有分歧,与王某相跟的王某甲、邢某某便对豆某某实施殴打,致豆某某头部、耳朵等部位受伤。后王某赔偿给豆某某6000元。

(四)开设赌场罪

2016年2至3月份,王某乙、李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与贾某甲在沁水县端氏镇端氏村自家一楼的一个卧室开设赌场,为赌客提供扑克、骰子等赌博工具,无偿给赌客提供香烟、饮料等物品。为了防止公安机关查获,在其家门口及院内安装监控,由贾某甲负责看监控以防止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王某乙、李某某负责抽水,从中渔利。期间,王某乙、李某某与王某乙侄子王某甲相互勾结,由王某甲带郭某甲在赌场上放贷给赌客,供赌客赌博使用。涉案赌场开设约一个月,参赌人数达21人,涉案赌资共计200340元,获利约87000元。

其它违法犯罪事实

1、2004年至2008年冬天的一个晚上,田某甲在尉迟村一个房间内受赵某某的指使持刀将丁某某的大腿刺伤,后赵某某赔偿丁某某15000元钱了事。

2、2007年10月底的一天,因古堆村**常某乙不让*乙公司使用古堆村的井抽水,田某甲在王某乙的带领下伙同杨某等人去到古堆村对常某乙实施殴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田某甲等人的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沁水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田某甲、王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乙、李某某、贾某甲、王某甲、郭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田某甲的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甲的刑事责任;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王某乙、李某某、贾某甲、郭某甲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亚锋

2019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甲、王某甲、王某乙、贾某甲现押于泽州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晋城市看守所,被告人郭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沁水县**镇**村**组**号**。

2.证据材料10卷。

3.起诉书3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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