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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甲、田某乙、向某某故意伤害案)_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酉检刑诉〔2020〕Z227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21985********,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号。2020年7月10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酉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乙,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21990********,苗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8月17日被酉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向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21992********,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9月14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8日0时20分许,白某某在重庆市酉阳县酉酬镇新街“板尚铁板烧”宵夜时与被告人田某甲发生口角后,走出店外准备打架。白某某见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等人追出店外,选择跑离现场,田某甲、田某乙没追上又返回店内。几分钟后,白某某又回到“板尚铁板烧”店对面,骂田某甲、田某乙,并用砖头掷向田某乙、田某甲这边。砖头的碎片溅到了被告人向某某的身上,向某某十分生气,顺手抓起旁边的一把铁铲向白某某追去。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也跟紧追过去。被告人向某某追到公路对面的巷子中一铲将白某某打倒在地,跟上的田某甲在旁边的柴堆中拿起一根木棒对白某某进行殴打,之后三人还对白某某拳打脚踢,致白某某全身多处受伤。经鉴定,白某某双侧额部颅骨内板下方薄层硬膜外血肿属轻伤一级;右侧第8-10根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额部及顶部外伤后遗留瘢痕累计长6.5cm属轻微伤。

被告人田某甲于2020年7月2日在江西省文成县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田某乙于2020的3月24日被电话通知到酉酬派出所接受调查。2020年9月8日向某某主动到酉酬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向某某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提取、指认、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向某某因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在全额赔偿的情况下可缓刑二年。建议判处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在全额赔偿的情况下可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酉阳县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张媛媛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田某甲现押于酉阳县看守所,田某乙监视居住、向某某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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