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二部刑诉〔2019〕337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11984********,汉族,初中文化,系孝感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乡**村,住孝感市临空经济区**村**湾**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3日被孝感市公安局临空经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挪用资金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孝感市公安局临空经济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田某乙,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11951********,汉族,初中文化,系孝感市**有限公司监事,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乡**村,住孝感市临空经济区**村特**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3日被孝感市公安局临空经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孝感市公安局临空经济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田某丙,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11953********,汉族,小学文化,系孝感市**有限公司出纳,户籍所在湖北省孝感市临空经济区**乡**村,住湖北省孝感市临空经济区闵集乡农建村特1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孝感市公安局临空经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孝感市公安局临空经济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田某丁,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11954********,汉族,初中文化,系孝感市**有限公司会计,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临空经济区**乡**村,住湖北省孝感市临空经济区**乡**村**湾**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孝感市公安局临空经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孝感市公安局临空经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临空经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非法挪用资金罪、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田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0月8日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1月8日孝感市公安局临空经济区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1月11日孝感市公安局临空经济区分局以被告人田某丙、田某丁涉嫌寻衅滋事罪移送审查起诉,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办案需要,于2019年11月27日决定将上述两案并案处理。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田某甲伙同被告人田某乙、田某丙、田某丁等人为了孝感市**有限公司(原孝感市**有限公司)强揽工程、牟取利益,多次纠集在一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多次指使、煽动孝感市临空经济区**村村民(系公司股东)到孝感市临空经济区在建工地,采取拦截、威胁、谈判等手段阻拦施工,破坏社会管理秩序,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现分述如下:
2017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田某甲伙同被告人田某乙、田某丙、田某丁为了孝感市**有限公司强揽工程,多次指使、煽动孝感市临空经济区农建村村民到孝感市临空经济区环卫所工地,采取拦截、威胁、谈判等手段阻拦施工,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2018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田某甲伙同被告人田某乙、田某丙、田某丁为了孝感市**有限公司强揽工程,多次指使、煽动孝感市临空经济区**村村民到孝感市临空经济区**路工地,采取拦截、威胁、谈判等手段阻拦施工,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2019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田某甲利用担任孝感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便利条件挪用公司资金83.6万元在“威尼斯贵宾会”网络赌博平台进行赌博,至今不能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田某丁的身份信息、承诺书、收据、股东出资证明、孝感市临空区40号机器人项目场地整理工程承包合同、孝感市临空区利亚达智能电柜生产制造项目一期场地整理工程承包合同、土方施工合同、账户明细查询、情况说明、接警工作记录、阻拦施工名单、营业执照、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责任承包协议、工程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纵1号道路施工合同、手机提取截图照片、孝感市**有限公司分红明细等书证;2.证人沈某甲、杨某甲、沈某乙、沈某丙、张某某、程某甲、程某乙、程某丙、陈某甲、白某某、余某某、刘某某、沈某丙、沈某乙、程某丁、吴某某、田某戊、田某己、田某庚、王某甲、李某某、潘某某、王某乙、田某辛、田某壬、胡某甲、陈某乙、胡某乙、田某癸、朱某某、沈某丙、杨某乙等人的证言;3.提取笔录及照片;4.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田某丁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乙、田某丙、田某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伙同被告人田某乙、田某丙、田某丁多次阻拦施工,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甲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铁军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田某丁现羁押在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