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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甲、田某乙、高某某拐卖儿童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五部刑诉〔20192

被告人田某甲,男,196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住福建省大田县******号。因犯抢劫罪于1992727日被大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19823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大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乙,男,198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住福建省大田县******号。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于2019823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住福建省大田县******号。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于201998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拐卖儿童罪,被告人田某乙、高某某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于201910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0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某乙、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45日,被告人田某甲之妻杨某在大田县**镇卫生院产下女婴一名。被告人田某甲产生将该女婴贩卖牟利的邪念,被告人田某乙得知该信息后产生购买该女婴抚养的想法。被告人田某甲与田某乙经讨价还价后商定以20000元价格贩卖、收买该女婴。后田某乙通过林某某将现金20000元交付给田某甲并将该女婴抱回家中抚养。

2.201875日,被告人田某甲之妻杨某在三明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产下女婴一名,田某甲产生将该女婴贩卖牟利邪念。被告人高某某得知该信息后决定购买该女婴抚养,后双方商定以15000元价格贩卖、收买该女婴。高某某在大田县******号田某甲家中将现金15000元交付给田某甲并将该女婴抱回家中抚养。

2019823日,被告人田某甲在大田县公安局广平派出所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被告人田某乙到大田县公安局投案。201998日,被告人高某某到大田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被告人田某乙、高某某如实供述了本人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判决书、出生医学证明、入院记录、残疾人证、情况说明、申请书等书证及到案经过、破案经过;2.证人郑某某、罗某某、林某某、杨某某证人证言;3.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高某某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乙、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以出卖为目的,伙同他人贩卖儿童2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乙、高某某明知是被拐卖的儿童而各自予以收买一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乙、高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乙、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培源

20191128

 

 

附:

1.被告人田某甲现羁押于大田县看守所,被告人田某乙、高某某分别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大田县******号、大田县******号。

2.随案移送全案卷宗三册、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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