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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甲、田某乙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鄞检一部刑诉〔2019〕480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镇**里村**里**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3月7日被浙江省宁波市原江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9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田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2日22时许,被告人田某乙等人因琐事与被害人何伊东在宁波市鄞州区格林至尊KTV619包厢内发生纠纷,随后被告人田某乙等人至格林至尊KTV门口用石头将被害人何某某的车子砸坏。2016年2月3日0时许,被告人田某甲与被害人何某某等人在协商车辆被砸一事时与被害人何某某发生口角并引发打架,被告人田某乙、“小牛”(身份不明,另案处理)等人受被告人田某甲纠集后持铁棍、刀具等赶到现场与被告人田某甲一起殴打被害人何某某。经鉴定,被害人何某某因外伤致头面部软组织裂伤、左第3掌骨完全性骨折,其左手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9月5日9时许,被告人田某甲在民警电话通知后至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派出所投案;同日11时许,被告人田某乙在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太平镇麻寮村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病历资料、刑事判决书、案件照片、抓获经过等;

2.证人程某甲、程某乙、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辨认笔录:辨认嫌疑人笔录;

7.视听资料:作案现场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结伙故意非法损害公民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慧慧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现均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书证若干。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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