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城检刑诉﹝2019﹞532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61987********,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2年11月13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间内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1日被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7年5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61989********,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2014年4月7日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六万元,2017年1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月27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23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事前被告人田某甲及田某丙(已判刑)到北海市找到被告人田某乙商量盗窃一事,约定被告人田某甲及田某丙在北海市期间,由被告人田某乙负责提供食住及外出盗窃使用的电动车,并负责保管盗窃所得的财物。2018年1月25日晚上,被告人田某甲及田某丙驾驶被告人田某乙租赁的电动车窜到北海市海城区**栋民宅,从该楼排水管道爬到楼顶撬开楼顶的门,进入三楼叶某某的卧室,撬开卧室内的保险柜,盗走保险柜内的30000元现金及钻戒一只、金手链两条、耳钉、纪念币等物品(上述物品无法估价)。被告人田某甲及田某丙盗窃得逞后回到被告人田某乙的住所**。后被告人田某乙根据田某丙要求将赃款10000元通过微信转帐给田****。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田某乙抓获后,从被告人田某乙租住处收缴赃款20000元、赃物金手链两条、耳钉两颗、钻石戒指一只。抓获田某丙后依法收缴田某丙分得的赃款10000元。公安民警已依法将上述赃物、赃款发还叶某某。
被告人田某乙在其母吴某某陪同下于2019年9月11日被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合水派出所投案。被告人田某甲经其母亲吴某某劝说于2019年9月8日在回家投案途中被鲁甸县公安局文屏派出所抓获。归案后,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微信转帐记录、刑满释放证明、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伙同同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盗窃犯罪活动中,被告人田某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盗窃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所犯的后罪与前罪属同种罪行,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被告人田某乙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田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盗窃的赃物、赃款已全部收缴并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善嘉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卷,证据目录。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