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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甲、田某乙等人寻衅滋事案)_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泾检诉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3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住**镇**村**组,农民。2018年11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泾河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8日解除取保候审转为监视居住。

被告田某乙,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3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住******,农民。2018年11月28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西咸新区公安局泾河新城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8日解除取保候审转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住**镇**村**组,农民。2018年11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泾河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8日解除取保候审转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田某丙,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3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住**镇**村**组,农民。2018年11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泾河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8日解除取保候审转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泾河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张某某、田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份,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标泾河新城“综合地下管廊”项目,同年9月将该项目分包给泾河新城唯重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该“综合地下管廊”项目第一阶段300米的试验田项目位于泾河新城高庄镇阜下村三组(分东、西组),主要施工在东三组。原阜下村村主任孙某甲(已判决)在村委会上安排,即:凡在阜下村施工的项目所用机械、地材都必须由村上来提供,并给村上提留管理费,按1:2:7的比例进行分配,项目施工在那个组有那个组和项目部签订合同,提供机械、地材等。当管廊项目实施在东三组时,并未和东三组签订合同,而是由孙某甲安排的吴某某、孙某乙(已判决)签订的合同。高庄镇阜下村东三组组代表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张某某、田某丙等人因该项目施工在本组上,于2016年9月至2017年4月份,先后在工地上以收取管理费为由,采用口头叫停、人体阻挡等方式,阻挡工地施工。后于2017年4月份该一期工程结束后吴某某给村上上缴管理费65308元,后按照比例进行分配,东三组分得47046元。其中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张某某、田某丙作为组代表共从中各分得人民币2016元。

1、2016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发现“综合地下管廊”项目施工现场正在打降水井,便将此事告诉被告人田某甲。之后田某甲分别指使被告人田某乙、张某某、田某丙等人前往项目施工现场阻挡施工,田某甲留在家等候来人“说事”。被告人田某乙、张某某、田某丙等人到达施工现场后,以施工项目未向其缴纳管理费为由,阻挡施工长达二、三十分钟。

2、2016年9月份的一天(第一次阻止施工的第二天),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张某某、田某丙等人发现“综合地下管廊”项目现场继续打降水井,五人商议后由被告人田某乙、张某某、田某丙等人再次前往施工现场阻挡施工,田某甲继续等候人来“说事”。被告人田某乙、张某某、田某丙等人到达施工现场后,还是以未向其缴纳管理费为由,阻挡工地施工,后孙某甲给田某甲打电话许诺一米井提二十元的管理费,要求田某甲将田某乙、张某某、田某丙等人叫离施工现场,并承诺待施工结束后结算管理费,后田某甲给张某某打电话让其几人离开,致使项目停工长达三、四十分钟。

3、2017年3月7日,“综合地下管廊”项目正在土方回填作业,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张某某、田某丙再次前往该项目施工现场阻挡施工,以施工项目从去年动工至今未向其交纳管理费为由,阻挡施工长达一、二十分钟。之后以未收到管理费为由,田某甲带领田某乙、张某某、田某丙去镇政府“要说法”,后被镇人大主席刘某某劝回,并告知先由村上解决处理,之后就本此阻挡施工索要“管理费”一事,村召开了相关会议。

4、2017年3月8日,“综合地下管廊”项目还是在土方回填作业,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张某某、田某丙见项目施工依然正常,便又前往项目施工现场阻挡施工,还是以施工项目未向其交纳管理费为由,将施工阻挡停止。后项目现场负责人邱某某解释,该土方合同系孙某甲安排人所签,田某甲听后很生气便同田某乙、张某某、田某丙再次前往高庄镇政府“要说法”,之后镇党委书记安排镇人大主席刘某某解决处理,当日刘某某到村上召开相关会议。

5、2017年4月1日,“综合地下管廊”项目一期工程快完工,因管理费仍未兑付,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张某某、田某丙等人商议后叫些村民阻挡项目施工。后村民田某丁、田某戊、王某某等人前去施工现场进行阻挡长达一个小时左右,随后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张某某、田某丙等人去施工现场,事后田某甲向去工地阻挡施工的村民每人发放200元酬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张某某、田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张某某、田某丙为索要管理费,多次阻挡工地施工,扰乱了正常工作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四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将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张某某、田某丙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泾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补充材料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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