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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甲、章某某、陈某某、马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一部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镇**花园**幢**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无为市**乡**村**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系**有限公司销售经理,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小区**号**室。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3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221953********,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江苏**有限公司生产部经理,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花园******室。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231966********,汉族,初中文化,系江苏**有限公司员工,江苏省宜兴市**镇**村**号。

上列被告人均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苏州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章某某、陈某某、马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3日,苏州**有限公司与江苏**建设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安装合同,约定由**公司承包改造位于苏州工业园区**路**号**工业坊**幢的**公司厂房。合同签订后,**公司委派被告人陈某某担任项目经理、委派被告人马某某担任质检员。陈某某全面负责该项目,马某某负责项目质量及安全事宜,并在陈某某不在工地时,行使项目经理职责。

由于**公司不具有环氧地坪的施工资质,便于2019年4月底由被告人陈某某代表**公司与被告人章某某代表的安徽**有限公司签订分包合同,约定由**公司负责环氧地坪施工。由于**公司没有地坪的施工资质,章某某便找到与其有多年合作关系的被告人田某甲负责施工。田某甲虽有从事环氧地坪施工经验,但其并不具有施工资质,其承揽工程后临时雇佣工人施工。

由于**公司需要安装提升机,便在厂房改造过程中,要求**公司在该厂房二楼靠北侧墙的中间位置切割了一个长约70厘米、宽80厘米的长方形洞。由于该洞口距离地面约6米高,存在安全隐患,根据规定,应当在洞口设置安全防护措施。

2019年5月3日,被告人田某甲组织工人进入**公司厂房进行环氧地坪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人田某甲、章某某、陈某某、马某某等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未对施工风险进行排查,未对洞口设置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2019年5月22日上午7时30分许,被害人洪某某受田某甲的临时雇佣首次来到该厂房二楼准备环氧地坪施工,施工前田某甲等人均未告知洪某某该洞口的情况,导致洪某某在工作过程中从该洞口坠落至一楼地面。

经鉴定,被害人洪某某符合因严重的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田某甲、章某某、陈某某、马某某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四名被告人均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于2020年8月2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施工安装合同、分包合同、事故调查报告等书证;

2.证人田某乙、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田某甲、章某某、陈某某、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制作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章某某、陈某某、马某某均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导致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名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四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均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成威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四名被告人均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被告人田某甲的联系方式1860255****,被告人章某某的联系方式1370618****,被告人陈某某的联系1377110****,被告人马某某的联系方式1386146****。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

4.《量刑建议书》捌份。

    5.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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