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田某甲、蒋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芷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71980********,侗族,小学文化,务农,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现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2013年11月13日被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2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15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71982********,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现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15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0日本院对其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同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田某甲伙同蒋某某驾车从本县新店坪镇田某甲的家里出发来到芷江镇城内的河西马路边,二人将车停好之后开始寻找盗窃目标。当二人来到芷江镇河西锦绣新城小区门口时发现了一辆银灰色女式二轮摩托车,并看见摩托车钥匙仍然插在锁孔内,二人见有机可乘便决定将该车辆盗走。由蒋某某负责望风,由田某甲负责将该摩托车盗走,二人将摩托车成功盗走后,并由田某甲负责将摩托车销赃得销赃款3200,田某甲将其中1350元分赃给了蒋某某,其余的1850元据为己有。经芷江侗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930元。案发后,被盗的摩托车依法被追回并返回给被害人。

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田某甲、蒋某某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曾某某、田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田某甲、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田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蒋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田某甲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蒋某某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银萍

2020年 3月11 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甲现羁押于芷江侗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蒋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2册、光碟1张,检察卷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