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刑检刑诉〔2019〕3号
被告人田某甲(曾用名田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21972********,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区,现住吉林省吉林市**区**街**二区**号,无前科,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5月2日被沈阳铁路公安局吉林公安处抓获,临时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2018年5月4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5月22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78********,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无职业,户籍地为吉林省洮南市**镇**街**委**组,现住吉林省吉林市**区**南**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7月12日到洮南市公安局治安大队自动投案,2019年7月13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韩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罪,于2019年5月20日、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1日、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田某甲、韩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至3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田某甲、韩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份至2017年10月份,被告人田某甲、钟某某(另案处理)、韩某甲合伙在承建洮南市**有限公司新型玉米加工项目工程中,拖欠姜某某、郭某某、王某甲、李某甲、宁某某、李某乙、王某乙等40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37.2313万元。2018年2月5日经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责令整改指令书后、田某甲、钟某某、韩某甲仍然不支付。案发前韩某甲已支付4万元,案发后韩某甲支付8.4105万元,共计支付12.4105万元,田某甲到案后支付11.8374万元,钟某某至今未支付,公安机关已向工人发放部分工资,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韩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田某丙、李某甲、刘某某、郭某某、姜某某、王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田某甲、韩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韩某甲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甲、韩某甲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忠明
本件证明与原件相同 |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甲、韩某甲现在取保候审。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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