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湄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8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住贵州省湄潭县**街道**小区**单元**室。2011年2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湄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12月21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湄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湄潭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龚某甲,绰号某某三,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8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住贵州省湄潭县**街道**单元**室。2018年12月21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湄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湄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湄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龚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第一次退回湄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湄潭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被告人田某甲、龚某甲在湄潭县湄江街道罗家湾鱼塘处的人家户和一废弃的菌棚里面组织赌客以摇“包谷子”猜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为50元至100元起底,上不封顶,每局采取抽赢家的5%或者10%进行抽头渔利。田某甲和龚某甲负责当官,安排邓某甲寻找赌博地点、联系赌客,安排邓某甲、谢某甲、李某甲抽头打水,王某甲等人在赌场上放水。邀约赵某某、张某甲、孙某某等30余人在赌场上进行赌博。田某甲、龚某甲在罗家湾开设赌场10余天,共计开设10余场,抽头渔利2万余元。
2015年年底,被告人田某甲、龚某甲与方某某、罗某某等人在湄潭县永兴镇街上附近农户家中和永兴镇茅坝村农户家中组织赌客以摇“包谷子”猜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为50元至100元起底,上不封顶,每局采取抽赢家的5%或者10%进行抽头渔利,罗某某负责赌场管理,安排抽头打水、放哨人员,田某甲、龚某甲、方某某在赌场上负责参与赌博,以赌角身份将赌场维持起,组织肖某某等20余人在赌场上赌博。田某甲、龚某甲在永兴镇街上附近的农户家和永兴镇茅坝村开设赌场10余天,共计开设10余场,田某甲、龚某甲、方某某三人各分得5千余元。
2016年3月至2017年6、7月间,被告人田某甲、龚某甲与方某某、胡某某、熊某某等人在湄潭县湄江街道回龙村沙场的“五百年”及周边的农户家及山林里和湄潭县湄江街道东南村的农户家及山林里等地组织赌客以摇“包谷子”猜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为100元起底,1万元封顶,每局采取抽赢家的5%或者10%进行抽头渔利。田某甲、龚某甲、方某某、胡某某在赌场上负责轮换当官,田某乙负责寻找赌场地点、联系赌客、搬运赌具、安排抽头打水、放哨、接送赌客人员,组织何某某、李某甲、谢某乙、简某某、陈某某等人在赌场上进行抽头打水,李某乙、白某某、王某甲、郑某甲、欧某某、周某某等人在赌场上发放高利贷,组织叶某某、史某某、朱某某、肖某某、林某某、谢某丙等20多人赌博。被告人田某甲、龚某甲与方某某、胡某某、熊某某等人在湄江街道回龙村、东南村等地开设赌场80余次,抽头渔利40万余元,田某甲、龚某甲、方某某、熊某某各分得4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叶某某、罗某某、史某某、代某某、白某某、李某乙、胡某某、陈某某、林某某、周某某、田某乙、龚某乙、戴某某、露某某、饶某某、梁某某、吕某某、景某某、邓某乙、李某丙、王某乙、王某甲、邓某丙、邓某丁、郑某乙、冷某某、张某乙、张某甲、石某甲、熊某某、何某某、欧某某、田某乙、刘某某、申某某、张某丙、房某某、张某丁、石某乙、彭某某、夏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甲、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龚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从中抽取渔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甲、龚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遗漏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田某甲、龚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夏波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甲、龚某甲现羁押于余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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