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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甲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6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7231962********,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墨江县)人,哈尼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务农,住墨江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9月27日被墨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墨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日,被告人田某甲无证驾驶一无牌照轻便三轮摩托车载刘某甲、曹某某、田某乙、朱某甲、朱某乙由墨江县**乡**村**冲往**乡**街方向行驶。7时3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墨建线K55+200m处时,所驾车辆驶离有效路面后翻至**岔路口旁,造成刘某甲当场死亡,田某甲、曹某某、田某乙、朱某甲、朱某乙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墨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田某甲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颈椎骨折并颈髓损伤死亡;田某甲此次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曹某某此次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田某乙、朱某乙此次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朱某甲此次损伤未达轻微伤。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会,田某甲所驾驶的正三轮车发生事故时制动系不合格,行驶系不合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3.证人刘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曹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尸体司法鉴定意见书,伤情鉴定意见书;7.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墨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云芬

检察官助理:吴智远

2020年7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田某甲现住墨江县**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818796****。

2.移送案卷材料3册,起诉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3.被害人:3-1.刘某甲,男,1964年11月12日生,住墨江县**乡**组18号,事故中死亡,家属联系电话:1808790****. 

3-2.曹某某,女,1959年10月15日生,住墨江县**乡**组31号,联系电话:1828796****. 

3-3.田某乙(田某丙),女,1983年1月24日生,住墨江县**乡**组29号,联系电话:1808279****. 

3-4.朱某甲(田某乙之子),男,2011年2月17日生,住墨江县**乡**组29号。

3-5.朱某乙(田某乙之子),男,2016年5月8日生,住墨江县**乡**组29号。

审查起诉阶段均表示不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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