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田某甲(曾用名:田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41969********,汉族,初中文化,潜山市****有限公司股东,家住安徽省潜山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2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21时50分左右,被告人田某甲驾驶皖H*****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怀宁县马庙镇工业园区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稼先路延伸段交叉路口时,与沿稼先路延伸段由南向北的华某某驾驶的皖H*****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皖H*****号轻型普通货车侧翻,导致乘坐人倪某甲当场死亡,乘坐人陈某某、倪某乙和皖H*****号小型轿车的驾驶员华某某三人受伤,两车受损。怀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田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田某甲拨打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待交警部门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田某甲已支付被害人近亲属丧葬费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收条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华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安徽省怀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报告、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行车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田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观清
2020年6月10日
附:
1. 被告人田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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