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苗族,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82********,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凤凰县,住凤凰县**镇**社区**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3日经本院决定适用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6月13日至2020年6月2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田某甲驾驶车牌号为湘******的重型自卸货车,沿凤凰县**镇**路由东向西往**学校方向行驶。田某甲驾驶车辆行驶至**线引线“**”小区外路段,由道路内侧车道右转弯以进入“**”小区工地。同时,田某乙驾驶车牌号为湘******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杨某甲及何某某行驶在该道路外侧车道行驶。田某甲在转弯时未让正常行驶的摩托车优先通行,引发两车发生碰撞,导致杨某甲、何某某受伤及两车局部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田某甲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及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120急救人员到现场后及时将杨某甲送医院救治。同年11月22日杨某甲死亡。
2019年7月8日经凤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田某甲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摩托车驾驶人田某乙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害人杨某甲无事故责任。
2020年1月18日经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甲死亡原因符合在特重度颅脑损伤术后遗留多发脑软化灶基础上,并发支气管肺炎至呼吸道衰竭死亡。
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田某甲驾驶的车牌号为湘******重型自卸货车的车主王某某向被害人杨某甲的父亲杨某乙预付赔偿款4.8万元。同年12月23日被告人田某甲赔偿杨某乙2万元,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田某甲再次赔偿杨某乙2万元,取得杨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保险单、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杨某乙、田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事故责任认定书;6.到案经过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车辆引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田某甲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田某甲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田某甲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议适用缓刑,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丽
检察官助理:程权
(院印)
2020年6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