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91********,土家族,初中文化,凤凰**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住湖南省凤凰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年4月11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6日18时0分许,被告人田某甲驾驶湘******号中型普通客车沿**线由东往西行驶,行经凤凰县廖家桥镇**线**处(凤凰县**镇**村路段)向左转弯驶出道路过程中,与沿**线由西往东方向直行的由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湘******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及两车局部受损的交通事故,王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他人拨打120急救电话及报警电话,田某甲留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之后随交警到凤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2日,经凤凰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王某某因车祸致重型颅脑损伤、双肺挫伤及双侧血气胸而死亡。
2019年12月9日,凤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此事故作出责任认定:田某甲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王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2019年12月31日,湘西自治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维持凤凰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2019年11月7日、11月8日,被告人田某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共计1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现场酒精测试照片、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单、抽取血样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商业保险单复印件、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领取车辆通知书、暂扣车辆退还通知单、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田某乙、田某丙、丁某某证言;3.被告人田某甲供述和辩解;4.鉴定聘请书、法医病理损伤检验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等;6.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事故现场附近视频、现场勘验视频、医院调查视频;7.其他证据:到案经过、交通事故集体研究意见、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收据、务工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在驾车行驶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田某甲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谭政华
检察官助理:吴尧君
(院印)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甲现在湖南省凤凰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8229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盘二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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