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一部刑诉〔2020〕476号
被告人田某甲,曾用名田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镇**路**号**栋**室,现住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街**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2020年8月7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犯罪嫌疑人田某甲因参与网络赌博致银行卡被盗刷,其在查询银行卡流水时发现自己的钱被转到浙江省杭州市**商务公司,于是多次去**商务公司要求返还被盗刷的钱财,最后在**商务公司找到负责此事的张某某,张某某要求犯罪嫌疑人田某甲提供一套完整法律文书,才能返还财物。2020年1月犯罪嫌疑人田某甲在湘潭市岳塘区通过“私刻公章”的小广告联系了彭某某(另案起诉)花费九百五十元钱私刻了两枚假公章,一枚为“湘潭市公安局”字样的印章,另外一枚为“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字样的印章,并伪造了一套盖有上述两个私刻假公章印鉴的资金返还文书,后交给张某某,张某某帮其返还资金八万三千元。2020年7月犯罪嫌疑人田某甲再次找到张某某,要求其帮忙返还资金六万五千元,并伪造了一套盖有上述两个私刻假公章印鉴的资金返还文书交给张某某,但张某某未予受理,并向公安机关报警,至此案发。
被告人田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田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田某甲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田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娟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甲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物品均未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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