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田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河南省中牟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3月18 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7日20时18分,被告人田某甲醉酒后驾驶车牌为豫******白色雪佛来小型汽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谷熟镇中街时,被虞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商丘市公安局事故鉴定所鉴定,田某甲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99.272mg/100ml,田某甲对鉴定结果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信息、前科证明等;
1. 证人证言:田某乙、王某某证言;
1.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1. 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书;
1. 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建立
丁尚慈
(此页无正文)
附:
1. 被告人田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1.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1.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1.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1. 量刑建议书一份。
1. 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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