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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甲危险驾驶案)_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崇检二部刑诉〔2020〕562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在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乡**村**组,暂住上海市崇明区**乡**村**号。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田某甲醉酒后驾驶牌号为皖N****7小型普通客车,沿崇明区横沙乡港镇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港镇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拦停。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酒精含量为101毫克/100毫升;经抽取血样检验,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1mg/ml。

被告人田某甲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海市公安局人口信息、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信息核查表证实,田某甲作案时已达法定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等身份信息。

2.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田某甲酒后驾车,路遇民警检查,遂案发。

3.警方提供的照片证实,田某甲驾驶牌号为皖N****7轿车的酒驾现场情况、现场对田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等情况。

4.车辆信息、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及驾驶证复印件证实,田某甲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B2;该车行驶证信息正常,车辆来源合法有效 。

5.提取血样的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2020年5月26日22时50分,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卫生院对田某甲提取血样的过程。

6.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毒驾(尿检)登记表证实,田某甲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1毫克/100毫升,无毒驾。

7.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田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1mg/ml。

8.证人田某乙的证言证实,2020年5月26日晚,其在田某甲暂住地吃饭,席间田某甲没有喝酒。后来,田某甲带其去KTV唱歌。期间,田某甲喝了四五瓶啤酒。22时45分许,田某甲开车离开,在路口,其看见被民警拦下检查。

9.证人吕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5月26日19时20分许,其和两个朋友在KTV唱歌,后来田某甲带着两个朋友过来,一共喝了20多瓶啤酒,每个人喝的量都差不多。

10.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证实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田某甲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洋阳

助理检察官:聂怀广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甲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37188****。

2.案卷材料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社会调查函》1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险;

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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