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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甲危险驾驶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二部刑诉〔2021〕92号 

  被告人田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7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住浙江省兰溪市**标段工地宿舍2018年10月份,因妨害公务罪被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00时22分许,被告人田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他人号牌为浙G9G****号轻型栏板货车在兰溪市灵马线与金兰中线交叉口发生单方事故,后被民警查获。经血液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提取血样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鉴定人、鉴定机构资质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视频资料调取登记表、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判决书、车辆信息资料、病历资料;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田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无视法律规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燕

2021年2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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