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533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路**排**号,曾因盗窃,于2007年3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寻衅滋事,于2007年7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田某甲酒后与其妻子发生争执,后驾驶大众牌小型轿车(车牌号:蒙A****P)外出,田某甲得知其妻子报警,遂驾车前往北京市大兴区榆垡派出所投案,经检测,田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6.3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文莉
检察官助理:李娟
2020年7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候审,联系方式1360138****;保证人田某乙,联系方式1358153****;
2.案卷5册、光盘1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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