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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甲危险驾驶案)_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诉〔2020〕00000023号


被告人田某甲,曾用名田某乙性别: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01989********苗族****司机,贵州省台江县,住贵州省台江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台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4日被台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3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田某甲醉酒后驾驶贵HS****轻型普通沿文昌路由老油库往丁字路口行驶,20时36分,行驶至文昌东路0km+100m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田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53mg/100ml。后田某甲被民警依法带至台江县人民医院由医护人员抽血备检。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甲血液的乙醇含量为131.30mg/100ml。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

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被告人田某甲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甲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甲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永棋

2020年3月10日

附:1.被告人田某甲取保候审于台江县**镇**村**组,联系方式13885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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