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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甲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20〕315号

被告人田某甲(曾用名:田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211971********,回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宁夏平罗县**乡**村**队**号,住宁夏平罗县**镇**小区**室。2018年8月6日,因赌博被平罗县公安局城关南街派出所给予罚款300元、收缴赌资140元的行政处罚。2020年11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罗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23时32分,被告人田某甲酒后驾驶宁B****7号白色“吉利”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平罗县萧公大街东侧便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速八酒店门口处时,被平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宁夏金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对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5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田某甲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莉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甲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电话:1399516****)。

2.侦查卷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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