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Z177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6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5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田某甲饮酒后驾驶粤E0****号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去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西乐大道和齐力大道交叉路口时与被害人梁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害人梁某某报警,被告人田某甲留在现场等候处理时被抓获。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田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田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田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
被告人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2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田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隆才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甲被取保候审,现住湖南省平江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882349****;
2.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清单各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式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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