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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甲危险驾驶案)_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一部刑诉〔2021〕8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8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山东省沂水县人,农民,住沂水县**镇**村**号,2020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2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田某甲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车载田某乙、田某丙2人)沿沂水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北门路段时,与由北向东转弯的常某某驾驶的鲁******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原因分析,田某甲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经检验,案发时田某甲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48.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证人常某某、田某丁的证言;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亮

张昭

2021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55363****)。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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