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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5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8195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居委,住河北省遵化市****,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14时许,被告人田某甲酒后驾驶小型越野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邦宽线-石人沟-2公里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9.2mg/100ml。2020年4月8日,经唐山市证源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田某甲血液酒精浓度为137.59mg/100ml。被告人田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身份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田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海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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