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8195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镇**居委,住河北省遵化市**镇**村,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14时许,被告人田某甲酒后驾驶小型越野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邦宽线-石人沟-2公里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9.2mg/100ml。2020年4月8日,经唐山市证源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田某甲血液酒精浓度为137.59mg/100ml。被告人田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身份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田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海龙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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