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田某甲,曾用名田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61989********,苗族,初中文化,水电工,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麻阳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31日被麻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麻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麻阳县公安局重新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麻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田某甲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证的黑色双鹰牌男式两轮摩托车,搭载田某乙从本县锦和镇街上准备返回家中,在锦和镇进站路三眼桥路段与陈某某驾驶的面包车会车时,其因陈某某会车时未使用近光灯便将其摩托车停放在道路中间,并与陈某某发生争执,后陈某某拨打电话报警。随后,被告人田某甲因疑似酒后驾驶被公安民警传唤至本县交警大队进行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4mg/100ml,后又被送到本县中医院进行血样采集送检。次日,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田某甲的血液检材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3.6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田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辆黑色双鹰牌男式两轮摩托车的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等;
3.证人陈某某、田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拘役,并处罚金。鉴于其具有坦白和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甲拘役二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勇民、陈小锋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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