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0〕438号
被告人田某甲,曾用名田某乙,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87********,苗族,初中文化,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镇**村**组,住凯里市**。其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7日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6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凯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田某甲与杨某甲、杨某乙等人,到凯里市滨江大道老酒生态园吃饭,期间,田某甲饮酒,吃完晚饭后,田某甲驾驶贵HU****号小型轿车(出租客运)到蝴蝶谷凯萨KTV唱歌,期间,田某甲又饮用了啤酒。1月15日0时许,田某甲驾驶贵HU****号小型轿车,从凯里市蝴蝶谷往上马石方向行驶,1时13分许,当车辆行驶至凯里市金山大道2km+200m风雨桥路段时,由于其操作不当,追尾碰到到被害人杨某丙停靠在路边的津AC****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事故发生后,巡逻至此的特巡警将警情交由交警大队处理。交警到达现场对田某甲、杨某丙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田某甲的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200mg/100ml,杨某丙的测试结果为0mg/100ml。随后,交警将田某甲带至黔东南州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田某甲的血样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乙醇含量是182.35mg/100ml,属醉酒状态。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经凯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田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田某甲赔偿了被害人杨某丙经济损失,取得了杨某丙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甲、杨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侵犯了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和人民的财产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市闹市区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应依法从重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现实表现良好,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梅华
检察官助理 朱 凯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田某甲现在凯里市,电话13765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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