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田某甲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施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3196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施秉县**镇**组,现住贵州省施秉县**镇**组,系贵州省**小学在编教师,手机号码1588513****。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13日立案侦查,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田某甲被书面传唤到案进行讯问,2020年4月29日被施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同日本院对被告人田某甲作出继续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施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下午,被告人田某甲和龙某某从居住地贵州省施秉县**镇**组到施秉县城关镇办事,后到施秉县**镇**组**号的其三叔田某乙吃饭喝酒。饭后被告人田某甲未随车携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且醉酒驾驶自己购买的洛阳**有限公司生产的上豪牌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未在购买后30日内申请注册登记、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且载人超过核定人数1人),由施秉城关往杨柳塘方向迎宾大道上逆向行驶。19时56分许,行至迎宾大道78公里800米处时,与对向正常行驶周某某驾驶的贵HR****小型轿车发生相撞,造成上豪牌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驾驶人田某甲、乘车人龙某某、贵HR****小型轿车驾驶人周某某3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周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处警民警到达事故现场时,发现两辆肇事车都在事故现场,贵HR****小型轿车的驾驶员周某某受伤轻微且在现场等待交警调查情况,而另一辆上豪牌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的驾驶人及乘车人因受伤已被急救车送往施秉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处警民警在调查案情中了解到上豪牌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的驾驶人有喝酒后驾车的嫌疑,迅速勘查现场并在现场对贵HR****小型轿车驾驶人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酒精测试结果为Omg/100ml。现场勘查完毕后,处警民警立即赶往施秉县人民医院找到上豪牌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驾驶人的被告人田某甲,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田某甲的酒精测试结果为336mg/100ml.民警立马控制被告人田某甲,随即开具强制措施凭证并在施秉县人民医院抽取其静脉血液,血液封存后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被告人田某甲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乙醇含量为308.47mg/100m。经聘请施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受伤人员龙某某的伤情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龙某某损伤构成轻伤一级。经施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认定该交通事故被告人田某甲负责全部责任并告知田某甲无异议,该事故中取得当事人龙某某、周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谅解书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记录、视听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逆向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与当事人达成谅解协议,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田某甲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案件的会议纪要》(黔检发【2020】3号)文件精神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相关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甲拘役三个月,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启华

                                               检察官助理 倪林付

                                               

2020年8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贵州省施秉县**镇**组

2.案件移送清单一式两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