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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甲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湄检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72********,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住贵州省湄潭县**街道**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贵州省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7日被贵州省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湄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田某甲在湄潭县**街道**组**号家中吃饭时喝了药酒。当日16时许,田某甲驾驶贵CL****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其子田某乙从家里出发,往湄潭县中等职业学校方向行驶。当日16时14分,田某甲驾车行驶至天文大道交警大队2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将其约束至湄潭县家礼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送检的田某甲静脉血样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82.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查获经过、个人信息档案、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田某甲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永昌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田某甲取保候审处所:湄潭县**街道**村,联系电话:13666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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