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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甲危险驾驶案)_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前检刑检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24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现住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村**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巴亚拉格,系内蒙古俊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0日6时许,被告人田某甲驾驶蒙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乌拉特前旗境内国道110线由东向西行驶至755公里加800米路段时,车辆侧滑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车道张某某驾驶的津C*****、津D****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汽车列车发生碰撞,致葛某某甩出车外,造成田某乙、葛某某死亡,被告人田某甲与徐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某拨打电话报警,乌拉特前旗交警大队指派民警赶往现场处警。案发后,经乌拉特前旗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田某甲驾驶机动车行驶,疏忽大意,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在遇有大雾天气能见度低的情况下行经有结冰雪的道路上,超过规定的速度行驶,在对向有来车的情况下,所驾车辆失控侵入对向车道,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田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田某甲、徐某某诊断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道路交通事故尸表检验报告、尸体检验照片、乌拉特前旗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通知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气象证明、认罪认罚材料等

2.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巴金司法鉴定所【2020】毒鉴字第123、124号人体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内蒙古华誉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内华质司法鉴定所【2020】交鉴字第02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相关告知文书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徐某某证言;

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车体痕迹勘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田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瑞娥

2020720

附:

   1.被告人田某甲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4.认罪认罚具结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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