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刑检一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87********,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乡**村**组。因犯盗窃罪,2013年7月15日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5年1月15日刑满释放。因其他寻衅滋事行为,2010年10月9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12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月22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7月2日至同年8月1日)。被告人田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田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的小型普通客车,从武陵源区中湖乡出发,在张家界教子垭收费站上高速后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行驶至张家界西收费站出口通道时被高速交警现场查获。交警遂对其进行了两次现场吹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99mg/100ml、94mg/100ml。后交警将其带至张家界市人民医院东区进行抽血封存。经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鉴定:送检的田某甲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2.8176mg/100ml。
1、书证:线索来源及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机动车行驶证信息、酒精测试结果单、现场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检测报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田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5、抽血笔录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从宽处理。被告人田某甲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田某甲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强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74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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