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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甲妨害公务案)_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捕诉刑诉〔2019〕400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1198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居住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14日被公安灞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经灞桥区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当日被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20时许,西安市灞桥区**街办**村实验中小学施工项目部门口被部分村民阻挡施工。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新筑派出所副所长李某甲,民警李某乙、杨某某、周某某,辅警杜某某等人到达现场对该堵门事件处置时,被告人田某甲拒绝离开现场,在新筑派出所民警多次口头警告无效情况下,将被告人田某甲带离现场,在带离过程中,被告人田某甲用嘴将民警周某某左手手掌咬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抓捕经过、户籍信息、诊断证明等书证;

2.证人田某乙、吕某某、阎某某、田某丙、韩某某、杜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在民警出警过程中,不听劝告,咬伤民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兵

2019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甲现羁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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