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检刑检刑诉〔2020〕355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011998********,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吉首市,住吉首市**街道**村**组,在**工地开挖机,电话1378792****。田某甲2017年8月17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被吉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2019年12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吉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9年12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社区戒毒3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吉首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吉首市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吉首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听取值班律师意见,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田某乙和田某甲从2019年8月中旬开始共同出资租住胡某某位于**社区(**大酒店附近)后私房的三楼,租住时间为期三个月,2019年11月21日退房。
2019年10月中旬到2019年11月初期间,田某甲多次容留田某丁、田某丙、林某某、李某某等人在出租房内吸食冰毒:
2019年10月中旬的一天晚上,田某甲和其女朋友李某某、田某乙(另案处理)、田某丙(另案处理)、田某丁(另案处理)五人在出租房内用自制吸毒工具共同吸食冰毒;
2019年10月中、下旬一天晚上,田某甲和其女朋友李某某、田某丁在出租房内一起吸食冰毒。不久林某某来了,林某某看见几人吸食冰毒,也来吸食,吸食了2到3口就没有了。林某某嫌不过瘾,于是田某甲和林某某又共同出资向田某丁购买了200元的冰毒,几人在出租房内继续吸食。
2019年10月下旬到11月初的一天晚上,田某甲和林某某共同出资向田某乙购买了300元的冰毒,在出租屋田某甲和其女朋友李某某、林某某一起吸食。
吉首市公安局于2020年6月30日电话通知田某甲后,田某甲主动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证明案件来源及吉首市公安局侦查的事实;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田某甲在接到民警的传唤后主动归案;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身份属实,且犯案时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吸毒人员信息详情、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证明,被告人曾被行政拘留及社区戒毒;微信转账记录证明田某乙缴纳涉案房屋房租和水电费的记录。
2.证人证言:
(1)证人田某丁、田某丙、李某某、林某某的证言,均证明自己于2019年10月,先后在被告人租住的位于湘西州**区**大酒店背后私人自建的一栋房子里的3楼吸食毒品。
(2)证人田某乙的证言,证明自己和田某甲一起租住在位于湘西州**区**大酒店背后私人自建的一栋房子里的3楼。田某乙在出租屋内2次吸食冰毒,其中一次是和田某甲、田某甲女友、田某丁、田某丙5人一起吸食。
(3)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明胡某某于2019年8月中旬将位于**社区的私房以每月1500元的价格租给田某乙,田某乙用微信支付房租水电,田某乙称该房是和一对男女一起居住。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明,位于**社区(**大酒店附近)的私人自建楼房三楼的出租屋是其和田某甲合租,田某甲于2019年10月份,在出租屋多次容留田某乙、田某丙、林某某、田某丁、李某某等人吸食冰毒。
4.现场指认照片:证明涉案出租屋位于**社区**大酒店后私房三楼。
5.光盘:吉首市公安局民警依法讯问被告人田某甲。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先后多次容留田某丙、田某丁等5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田某甲的刑事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田某甲接吉首市公安局电话通知,主动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田某甲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文元江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甲现羁押于吉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换押证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_起诉书1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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