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田某甲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刑诉〔2020〕385号

被告人田某甲,性别:**,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71988********,**族,**文化,自由职业,住本市普陀区**路**村**号**室。2020年9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1027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以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晚,被告人田某甲在本市普陀区铜川路**号弘基广场四楼KTV因琐事与被害人周某某产生口角。次日凌晨,被告人田某甲在铜川路**号弘基广场门口又遇被害人周某某。被告人田某甲上前进行言语挑衅,双方遂发生冲突。被告人田某甲对周某某拳打脚踢,导致周某某受伤。经鉴定,周某某右侧眼眶底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9月19日,被告人田某甲至石泉路派出所自首,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当日,被告人田某甲赔偿被害人周某某先期医疗费用人民币10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2020年9月1日晚,其与朋友马某某等人在本市普陀区铜川路**号弘基广场四楼KTV与被告田某甲等人产生口角。后其又在铜川路**号弘基广场门口碰到被告人田某甲,田某甲上前进行言语挑衅,双方遂发生冲突。后其被被告人田某甲拳打脚踢受伤的事实。

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其系周某某朋友。2020年9月2日,其与周某某等人在本市普陀区铜川路**号弘基广场四楼KTV唱完歌准备回家时,看见周某某被被告人田某甲无故殴打的事实。

3.证人田某乙的证言,证明其系田某甲父亲,2020年9月2日,其与田某甲、朋友“老宋”等人在铜川路**号弘基广场四楼KTV唱完歌后,看见田某甲与一男子发生纠纷,双方继而互殴的事实。

4.证人宋某某、郝某某的证言,证明两人系田某乙朋友,2020年9月2日,其与朋友田某乙、田某甲等人在铜川路**号弘基广场四楼KTV唱完歌后,看见田某甲与一男子发生纠纷,双方继而互殴的事实。

5.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周某某及时某某,其右侧眼眶底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6.收据,证明2020年9月19日,被害人周某某收到被告人田某甲前期赔付人民币10000元。

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证明被

告人田某甲的身份及到案情况。

8.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2020年9月1日晚,其在本市普陀区铜川路**号弘基广场四楼KTV上厕所时,与被害人周某某产生口角。次日凌晨,被其在铜川路**号弘基广场门口又遇被害人周某某。其上前进行言语挑衅,双方遂发生冲突。其对周某某拳打脚踢,导致被害人周某某受伤。事后其赔付被害人人民币10000元医药费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田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熹

检察官助理  黄本超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6101****。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法律意见书一份。

5.法院律师周建华,电话:1391796****。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