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19〕353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76********,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6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8月14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19年10月29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3日晚21时许,被告人田某甲饮酒后与田某乙等人到镇雄县花山乡花山村豪泰KTV紫光阁唱歌,无故用啤酒瓶砸坏该包房内电视机、点歌机、电视背景墙、沙发背景墙、墙面装饰等物品。经镇雄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砸物品共计价值1741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2.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3.相关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田某甲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翁乾虎
代理检察员:唐巍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甲现羁押在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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