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醴检公诉刑诉〔2019〕327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81195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醴陵市,住醴陵市**镇**村**组**号。因故意损毁财物,于2017年8月17日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6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17日被醴陵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因殷某某于2016年在被告人田某甲住宅的东侧建了1栋房子,该房子后墙离田某甲家住宅的侧墙有2米左右间距,被告人田某甲以殷某某家建房占了其土地以及殷某某家住宅的屋檐水流到其住宅墙角导致其住宅侧墙产生裂缝为由,多次砸毁殷某某房屋天沟、排水管、墙上瓷砖、大门等财物,2017年8月17日,醴陵市公安局对田某甲故意毁坏殷某某家财物一事对田某甲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一仟元。之后田某甲多次向醴陵市**镇**村、**镇政府、**派出所、醴陵市人民法院反映殷某某家住宅影响其住宅一事,**镇**村、**镇政府、**派出所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并签订了调解协议书,醴陵市人民法院对此进行了民事调解并进行了判决。但被告人田某甲始终认为自己反映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在有关部门劝阻、处理处罚后,于2019年7月9日12时许用红砖将位于醴陵市**镇**村**组殷某某家住宅正门砸坏,导致殷某某住宅正门2块玻璃破碎、不锈钢大门的木雕损坏。经鉴定,殷某某家被损毁的大门价值2496元。
被告人田某甲归案后尚能如实供述其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醴陵市人民法院(2018)湘0281民初3532号民事判决书、醴陵市人民法院(2017)湘0281民初276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书、均楚中心派出所办案说明、现场照片及现场平面图、醴陵市公安局醴公(均)决字[2017]第157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18)湘0281行初28号行政裁定书、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2行终255号行政裁定书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宋某某、廖某某、唐某某、田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殷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5.醴陵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醴价认定[2019]67号;6.现场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无视社会管理秩序,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经有关部门处理处罚后仍继续实施前列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醴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彤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甲现羁押于醴陵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副本8份。
3.证人名单。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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