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田某甲,绰号“田某乙”,男,汉族,小学文化,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码5129281973********,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镇**村**组**号,农民。因涉嫌开设赌场,2020年1月25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武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开始赌场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9日第一次退回武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6月28日武胜县公安局退查重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初至2020年1月24日期间,田某甲在武胜县**镇**村**组**号漆某某家中一楼、武胜县**镇**路**号毛某某家中二楼、武胜县**镇**街**号余某某家一楼、武胜县**镇**村**组**号陈某某家一楼大厅等地开设赌场,多次组织人员以赌“三公”的形式进行聚众赌博,并以每局按总赌资的3%(或100元至700元不等)抽头的方式进行营利。田某甲在开设赌场时雇佣周某某、李某甲为其发牌、抽头,易某甲、易某乙、李某乙、刘某某为其开设的赌场望风、维持赌场内秩序等,其中田某甲给周某某、李某甲、易某甲等人每人每场发放两百元的工资。
另查明,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在武胜县**镇**村**组**号漆某某家被抓获。侦查机关在田某甲处扣押人民币615元,黑色OPPO手机1部,同时在2020年1月24日抓捕现场扣押了不明赌资11100元人民币以及赌场上的塑料骰子、纸质普通扑克牌等赌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开设赌场多次组织人员聚众赌博营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田某甲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春平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甲现羁押于武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3.光盘15张,U盘2个;
4.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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