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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凤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田某甲,曾用名田某乙,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94********,汉族,初中毕业,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双溪口镇****组,住湖南省桃源县漆河镇**省道**工地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22日经新乡市公安局耿黄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耿黄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耿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4月23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3日,被害人陈某某进入一个名叫“传奇人生(一)”的投资带单购买彩票微信群。该群群主向被害人陈某某提供“众发网福利彩票”网址(www.zhongfacom.com)和客服1微信号(ZF-_88)、客服2微信号(ZF_-88)。2019年4月14日至5月2日,被害人陈某某听从该群群主(A.传奇人生)指导,通过支付宝先后向客服2提供的建设银行账户(6236683000003******,户名:周某某)累计转款87500元购买彩票后发现被骗。该款经彭某某、唐某某、张某甲的银行账户流转,最终转入被告人田某甲名下的邮政银行卡(卡号:6217995580018******)和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0829463******)。另查明,被害人朱某某、张某乙、罗某某等人部分被骗资金亦通过上述银行账户流转,最终转入被告人田某甲的上述银行账户。

2019年3月,被告人田某甲自称在湖南省常德市一酒吧认识一名叫“浩哥”的男子,对方提出使用田某甲的银行卡为其收款取现,并支付被告人田某甲好处费。2019年3月至5月,被告人田某甲在明知他人向其账户的转款可能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通过其名下的邮政银行卡(卡号:6217995580018******)和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0829463******)陆续为“浩哥”取现人民币97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证明、违法犯罪网络查询记录、涉案资金流向图、广东省体育彩票中心情况说明、银行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张某甲、彭某某、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罗某某、朱某某、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银行取款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明知系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蓬勃

   检察官助理:王  珂

 2020年5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甲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 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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