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未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8195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镇**村委**村,现住:惠州市惠阳区**街道办事处**村**公寓*栋***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由惠东县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田某甲与被害人田某乙为邻居,因两家门前水泥地地势高低问题引发矛盾。2012年6月18日13时许,田某甲患有小儿麻痹症的儿子田某丙去解田某乙清拦路的木棍,遭到田某乙的阻拦摔倒在地,正在自家门前修理锄头柄的田某甲见状,提着手中的柴刀冲过去对田某乙头部砍了几刀,又对一旁的田某丁(男, 2008年11月02出生)左侧面部砍一刀。经鉴定,田某乙、田某丁的损伤程度分别为轻伤二级、轻伤一级。2019年12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田某甲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田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思益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甲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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