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公诉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71********,汉族,初中文化,住址唐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6日被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日14时许,被告人田某甲在唐县**镇***村因宅基地纠纷与其叔叔田某乙发生争执,田某甲将田某乙胸部打伤。经唐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田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田某乙的唐县统一医学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调解协议书;2.证人证言:刘某某、田某丙、田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4.现场勘查笔录;5.鉴定意见:对田某乙的伤情鉴定;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忠
检察官助理:左云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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