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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田某甲,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住某某某某2019年8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大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7日被逮捕,2019年10月16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8日退回补充侦查,大城县公安局于3月1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4日1时许,被告人田某甲在大城县大尚屯镇某某村因琐事殴打田某乙,致其左眼眶内壁及下壁骨折。经鉴定,田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田某乙的陈述;

2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

3证人田某丙、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4鉴定结论;

5伤情照片、到案经过、轻伤害案件和解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田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孝显龙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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