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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安县院公诉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2828195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文安县******村,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1月19日被本院批准,由文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7日下午4时许,在文安县**管区**村,被告人田某甲与被害人田某乙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双方互相殴打对方,田某甲用砖头将田某乙脸部打伤。经鉴定,田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被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田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法医学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年金坡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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