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02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赤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田某甲因农田抽水问题与赤壁市**镇**村**组村民田某乙发生口角,被害人田某乙的儿子田某丙得知情况后,要求田某甲来田某丁家把事情说清楚。田某甲与其哥哥过来后,双方发生争吵,田某丙先将田某甲鼻子打出血,随后田某甲拿椅子砸田某丙时被田某乙用手挡住。经鉴定,被害人田某乙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田某丙、彭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田某乙的陈述;4.鉴定意见;5.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汉鹏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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