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9〕296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69********,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务农,住涟源市**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1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2018年9月23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涟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计一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2月2日16时许,被告人田某甲因在自家宅基地上建房时遭邻居田某乙阻拦,双方就此发生争吵并在田某甲宅基地外动手打架,致使田某甲头被打破。后田某甲将田某乙摔倒并打伤田某乙,经娄底市蓝天司法鉴定所和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乙构成轻伤。经涟源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田某乙的损伤程度符合轻伤二级。
2018年9月23日9时许,被告人田某甲在长沙市汽车南站发班区被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病历资料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卢某某月香、田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田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建庄
2019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甲现羁押于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CT片两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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