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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18〕968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71986********,土家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来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10月7日至2018年10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0日12时许,同案人田某乙(另案处理)与陈某某因劳务工资支付问题发生口角,2人约定在长沙市天心区**街道**小学在建教学楼项目部进行协商。随即田某乙纠集被告人田某甲及同案人田某丙、唐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驾驶机动车至上述项目部门口,用机动车拦停被害人吴某某牌号为湘******的白色机动车,被告人田某甲及田某乙、田某丙、唐某某等人持砍刀下车后,用砍刀将陈某某的白色机动车前挡风玻璃、车前门、仪表台等处损坏,并用砍刀将陈某某胸背部、膝盖处砍伤,随后田某甲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右膝关节一处砍创,创内股骨骨折,右膝关节活动功能受限,其人体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湘******的白色机动车被损毁物件价值人民币14495元。

2018年6月6日,被告人田某甲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羁押证明、情况说明、急诊病例本复印件、DR影像检查报告复印件、诊断证明、增值税普通发票、结算明细复印件、田中跃结算复印件、承诺书复印件、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现场照片、户籍资料等;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同案人的交代:同案人田某乙、唐某某、田某丙的交代;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吴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持刀故意砍伤他人,致一人轻伤,还故意损坏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兼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治明

2018年10月18日

附:1、被告人田某甲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侦查卷宗1册、光盘1张;

3、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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