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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甲故意伤害案)_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盖检刑检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性,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5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住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盖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9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8日被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2月24日被盖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被告人田某甲在盖州市**镇**村自家果园中,因琐事与被害人田某乙发生争吵,后田某甲用撬棍将田某乙打伤,造成田某乙左髂骨粉碎性骨折,左侧髂腰部开放性外伤,2020年10月13日,经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田某甲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盖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 丽

检察官助理:李 宁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4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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