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6〕545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西安市长安区**镇**村**巷**号,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2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9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3月2日17时许,被告人田某甲在西安市长安区**镇**村**巷附近喝酒后,因琐事与同村村民田某乙发生争吵,引起打架,在打架过程中,田某甲拿一玻璃水杯在田某乙头上砸了一下,导致田某乙头部受伤。田某乙被送往陕西交通医院治疗。经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田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2016年6月22日田某甲到滦镇派出所投案自首,田某甲对田某乙的伤情损伤程度为轻伤的鉴定结论无异议。2016年6月22日田某甲与田某乙父亲田某丙、母亲刘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已经履行,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
2、被告人田某甲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田某乙陈述。
4、证人田某丙、严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田某甲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6、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调解协议、谅解书、悔过书、田某乙死亡证明。
8、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投案自首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因锁事同他人发生争吵,后相互撕打,造成被害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柏林
2016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西安市长安区**镇**村。
2.侦查卷宗三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同步录音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