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甘肃省庆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1月4日、11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9日下午18时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公司工人在庆城县三十里铺镇高铁工地施工时,村民王某甲以工人将其家门前土方挖走,雨水将其家淹没为由阻挡施工机械,机械司机李某某电话联系开票员田某乙到场协调,田某乙到达施工现场后与王某甲发生口角继而撕扯,王某甲抓住田某乙脖子,田某乙在王某甲头部打了数拳,二人撕扯倒地,后被在场的司机张某某和高某甲拉开,王某甲睡在地上。被告人田某甲来到现场后,和被害人王某甲相互吵了几句,王某甲双手抱住田某甲的右腿,田某甲抽不出腿便在王某甲胸部蹬了几脚,又在王某甲胸部打了几拳后王某甲松手。2019年7月20日,王某甲被送庆城县岐伯中医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1、多发性肋骨骨折;2、胸腔积液;3、多发软组织损伤;4、外伤性头疼。经甘肃省庆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之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的文书材料,现场检测报告书,诊断证明书,微信聊天记录,住院病历,庆城县岐伯中医医院彩色超声报告单,庆城县岐伯中医医院CT检查报告单,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田某乙,王某乙,王某,李某某,高某甲,高某乙,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3.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委托书,甘肃省庆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鉴定人、鉴定机构资质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志发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庆城县三十铺镇三十铺村;
2.侦查卷一宗一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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